时间:2020/1/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61号)和《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池发〔〕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年)的通知》(池政〔〕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池州市市域内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

  (二)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失信、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主体,不得申报本政策奖补资金。

二、支持优质基地建设

  (三)对当年新建的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面积须达50亩及以上,按元/亩一次性给予补助;对开展地方良种选育的无性系良种繁育苗圃,当年扦插面积10亩以上或年繁育茶苗万株以上的基地,每个基地按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新种植九华黄精、西山焦枣、樒树、青梅、牡丹连片亩以上的,按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对当年新建池塘低碳循环水养殖基地(设施至少有3条跑道以上),每个基地按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稻渔(虾、鱼、泥鳅、鳖和河蟹)综合种养亩以上的,按照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当年新建5亩以上温控连栋大棚的,按照2万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贵池区当年新建20亩以上连片、对石台县七井山当年新建蔬菜钢架大棚,按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七)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八)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20%及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增加部分1%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对年以后(含年)新引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其销售收入达到0万元以上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休闲农业示范点等农业新型经营示范主体,当年新增设备投资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对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存续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对当年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或年加工家禽万只以上的现代化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每个县区不超过1个),每个按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互联网+农业”

  (十三)对新建具有三类以上传感器、一套监控平台的农业物联网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五、支持质量兴农

  (十四)对已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将区域公用品牌授权20家、50家以上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该品牌,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十五)对农业经营主体在央视投放广告,费用在万元以上的,补助宣传费20万元;在安徽省电视台投放广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补助宣传费10万元;对区域公共品牌在本市域内高速公路或国道旁投放高炮广告的,给予其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对于市认定的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点,每个点奖补20万元。

  (十七)对新通过无公害(或复查换证)、绿色(或续展)、有机认证(或再认证),按每个农业经营主体3万元、4万元、4万元补助(属再认证的补助1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农业经营主体或单位,按每个农业经营主体或单位10万元补助。

六、支持示范带动 

(十八)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给予20万元补助。

(十九)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 

(二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每个奖补4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分别奖补2万元。

(二十一)对新认定的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国家级稻渔(虾、鱼、泥鳅、鳖和河蟹)综合种养示范区,每个奖补4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稻渔(虾、鱼、泥鳅、鳖和河蟹)综合种养示范基地、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每个奖补2万元。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市级绿色增长模式示范点,每个按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附则

  (二十三)本政策第3-16款奖补资金由市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第19-22款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十四)市本级财政设立“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专款专用,由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程序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直接兑现到各相关主体。

  (二十五)本政策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通过一种或多种形式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项目申报执行《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78号)要求,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资金。

  (二十六)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细化本政策所列奖补项目的建设或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及时限,并公开发布。

  (二十七)本政策适用年度为、年度,此前市已出台的有关农业奖补同类项目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十八)本政策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会同市农委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END

来源:池州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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