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检\察\建\议

助力市域社会治理更精细

“我们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下发了通知,注重严把第一道关口,做好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保险认定工作,避免造成累诉、浪费仲裁资源及司法资源......”近日,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收到了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检察建议书回复函,回复函认同了此前池州市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保险赔偿等问题的检察建议,回复了改进措施,并感谢检察机关提出专业的意见。

这是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经检察机关监督后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的劳动纠纷争议案件——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水安公司)承建了东至县某房地产建筑工程,后将部分瓦工工程违法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许某,并签了合同,约定由许某自行办理一切劳务手续,所聘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项目部规章制度,接受工程管理人员检查指导等。许某随后雇佣史某在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并支付史某工资,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9月,史某因工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史某请求东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水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仲裁裁决支持。水安公司不服裁决并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水安公司不服再审判决,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以水安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水安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基于其违法分包工程而产生的替代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责任形态,劳动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等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水安公司也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池州市检察院于年8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建议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安徽省检察院详细了解案情后,于同年11月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史某是许某自行雇佣人员,史某未要求与水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建立人身管理和工作支配关系,也未从水安公司定期领取工资,双方欠缺劳动关系基本要素,另水安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当然认定水安公司与史某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改判水安公司与史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水安公司与史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工主体违法转包、分包,劳动者因从事转包、分包业务因工伤亡的用工主体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史某还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办案检察官表示。

案子改判了,但工作不停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认定一头牵着企业一头牵着劳动者,多次诉讼不但耗时耗力,对诉讼双方心理都是相当“煎熬”。能否从源头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仲裁和工伤保险工作?能否发挥法律作用使工伤保险认定更加顺畅?

在深入实际了解到本地仍有对建筑工程、矿山施工等高风险领域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认定不明晰、不顺畅的问题后,为保护劳动者及用工单位的切实利益,池州市检察院与池州市人社局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仲裁和工伤保险办理工作的检察建议,与行政部门共同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重办一案观一行献一策提一议,今年以来,池州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共制发份检察建议,力促市域社会治理更加精细。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郭伟来源丨池州检察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chizhoushizx.com/czsxw/7981.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