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管人凌晨脱逃喝农药自杀身亡,安徽池州2辅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旨 陶怀、刘伟玮作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特警队的辅警,在受指派执行看管任务期间(脱逃事件发生时),负责现场具体看管,二人违反工作安排和要求擅自调班、脱岗,致使被看管人脱逃并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素是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而非以列入编制为构成要素,刘伟玮作为辅警虽未列入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但是其受托代表公安机关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01 案情简介 年12月3日,崔明高(已死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华山风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后崔明高医院监管病房住院治疗,市公安局要求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安排人员看管,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遂将看管任务分配给了特警大队。 年4月22日,特警大队邓磊大队长带领刘伟玮、胡茂祥等6医院监管病房就崔明高看管工作与市看守所进行了交接。看管人员被分成3个班次24小时轮班看管,每个班次2个人,邓磊大队长对看管工作提出了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看管期间要注意警容风纪、注意形象,每班必须两个人一起值班、相互监督,提高认识,做到五个严防,合法使用警械具、禁止在岗玩手机、睡觉,遇到情况及时沟通,犯人不能离开视线等。后胡茂祥因为脱岗不满意处理结果辞职了,陶怀于5月5日接替执行看管任务。 根据工作安排,年5月11日至13日的0时至6时由陶怀、刘伟玮二人共同执行看管任务,后经刘伟玮提议、陶怀同意,二人在未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看管变更为一人看管,由陶怀单独负责5月11日0时至6时的看管任务,刘伟玮单独负责5月12日0时至6时的看管任务,陶怀单独负责5月13日0时至3时的看管任务,刘伟玮单独负责5月13日3时至6时的看管任务。 年5月12日23时45分许,陶怀独自接班对崔明高进行看管。看管期间,陶怀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未给崔明高加戴械具,并躺在床上看手机视频后睡着。13日凌晨1时3分,崔明高睡醒,发现陶怀已睡着,便于1时22医院监管病房逃脱。2时12分,陶怀醒来后发现崔明高失踪,寻找未果后于2时22分电话联系刘伟玮,大约15分钟左右,医院,两人又电话将其他三名看护人员喊过来一起寻找。再次搜寻未果后,陶怀遂于3时26分电话联系邓磊,汇报崔明高脱逃情况。邓磊赶到现场后,安排人员搜寻亦未果,遂于4时33分向池州市公安局汇报。池州市公安局立即组织搜捕,于5月14日14时47分在黄山市黄山区陵阳河边将崔明高抓获,现场发现百草枯农药瓶,后紧急将其送医治疗。5月15日13时59分,崔明高因治疗无效死亡。 经鉴定,崔明高系口服“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02 一审判决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怀、刘伟玮作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特警大队的辅警,在受指派执行看管任务期间,违反工作安排和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看管人脱逃并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怀自愿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一、被告人陶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刘伟玮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03 二审裁定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怀、刘伟玮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看管人逃脱并自杀身亡,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1.对上诉人陶怀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 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对此节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对上诉人陶怀、刘伟玮所提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系共同犯罪不当,但不影响二人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二人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3.对上诉人刘伟玮所提其是辅警,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的上诉理由,经查: 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素是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而非以列入编制为构成要素,刘伟玮作为辅警虽未列入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但是其受托代表公安机关从事公务,主体适格,原判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无不当,对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4.对上诉人刘伟玮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失职行为与崔明高死亡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意见,经查: 陶怀、刘伟玮作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特警队的辅警,脱逃事件发生时,负责现场具体看管,二人擅自调班、脱岗,是该脱逃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该对该逃脱事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皖17刑终59号 两拐 专注交通管理,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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