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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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对县减排目标的职责。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和县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生态环境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股)

协助处理局机关的日常工作;拟订局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公务接待和重要会务的组织安排;承担文秘、档案、来信来访、保密、政务公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以及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机关文明创建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编报环保财务发展和建设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编制环保系统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管理县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县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县级环保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宣教法规股

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专业岗位、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环保国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在职干部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信息工作;承办政府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股(辐射管理股、科技监测股)

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应急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环境影响评价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承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监督管理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并经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及许可工作。

(五)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股

组织编制、实施全县生态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指导全县开展生态创建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参与指导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争取上级环保投资和本级污染治理项目库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环保项目申报;监督检查指导中央、省、市、县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人员编制: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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