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想看更多精彩?点上方蓝字“今日池州”   被申请人吴某患精神疾病多年,先后三次就诊,未治愈。期间,吴某经常殴打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曾因殴打未遂而放火将住房烧毁。案发前,吴某与其父共同居住,其母因不堪折磨而寄居亲友处。

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吴某在家中与其父因琐事发生争吵,吴某随后用小刀多次砍切其父面、颈部,用钉锤多次击打其头部、胸腹部,致受害人头、面、颈部多处软组织裂创、脾脏破裂大量出血,颅骨骨折、脑挫伤,最终因机体大量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吴某故意杀人,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予强制医疗。   法院受理后认为,吴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家庭不具备监护条件,遂依法作出对吴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主审法官介绍,过去精神病人犯罪,经依法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后,人民法院无法对精神病被告人作出处理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目前,被申请人吴某已被公安机关送往强制医疗场所执行强制医疗。(来源:贵池区级人民法院)

编完此消息,小编很是感慨:这已不是我们第一次编发有关精神病人的消息,希望整个社会能真正重视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的困难,切实从精神、物质等多层成实施帮扶救济。当然,也期待咱池州的“三院”能早日建成投入使用,造福池州的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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