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安徽省仁众教育基金会公告

“安徽仁众教育基金会池州市在校学生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安徽仁众教育基金会二届八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仁众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安徽仁众教育基金会池州市在校学生

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主义互助互爱精神,为创新对在读学生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池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安徽省仁众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池州新闻网联合发起,经安徽省仁众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二届八次理事会研究同意,成立“池州市在校学生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专项基金)。

第二条为规范大病救助专项基金的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仁众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的宗旨是:为罹患重大疾病的池州籍各级在校学生及在池州学习的外地在校大学生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接受本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大病救助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五条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

第六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的救助对象为,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池州籍大、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及在池州学习的外地在校大学生。

第七条支付方法及标准。医院疾病诊断书和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到基金会办理申请手续,经核查属实,即一次性发放救助金壹万圆整。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管委会由仁众基金会、发起单位代表和主要捐款人共同组成,经仁众基金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任职。

管委会的构成人数由发起人与仁众基金会协商决定。

第十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大病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保证大病救助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基金会宗旨;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对专项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6.执行本基金会关于专项基金的决定。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不开支招待费、礼品费,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1、会员单位认捐;

2、定向募捐,接受非会员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组织定向募捐、接受捐赠,必须在本基金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财务由安徽省仁众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大病救助专项基金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大病救助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年终审计纳入仁众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仁众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项基金账户须按照仁众基金会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第十八条如大病救助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管委会决定。大病救助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共同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资产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交由本基金会开展与大病救助专项基金宗旨有关的公益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讨论通过,自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安徽仁众教育基金会

池州市在校学生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管委会

主任:纪武

副主任:叶良俊金立平金毅

委员:郭咸红胡伍来王正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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