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1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池州法院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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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5月

案例一

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年6月,上饶市和济水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和济水厂提升产能设备项目、水厂用药采购、哈夫节、管卡采购项目,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与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科技公司)、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铸业公司)均参与了该次投标,恒生科技公司最终中标,中标价元。年7月31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皖刑初69号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查明恒升铸业公司、恒生科技公司均参与了本案哈夫节采购项目,并认为恒生科技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认定恒生科技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串通投标系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达成共同意思联络,以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投标对手,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根据关联案件即()皖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恒生科技公司在本案项目中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恒生科技公司对该事实亦不持异议,同发公司作为涉案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权对他人在涉案招标项目中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主体。恒生科技公司与恒升铸业公司串通投标侵害了同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且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其串通投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鉴于该项目已履行完毕,确认中标行为无效已无必要,故该项确认请求不予支持。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二、驳回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串通招投标的规定(原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但不影响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此外,对于中标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应否确认中标无效,本案判决亦进行了正面回应。在中标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下,确定中标无效将产生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对本案而言,哈夫节管道安装项目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即便确认中标无效,本案发包人也不可能重新招标。因而,综合考虑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及现实必要性,本案未支持确认中标无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案例二

挚爱倾城婚礼创意馆与天赐婚庆服务中心、

华侨大酒店商业诋毁纠纷案

挚爱倾城婚礼创意馆与天赐婚庆服务中心均从事婚庆服务业务。天赐婚庆服务中心与华侨大酒店有合作关系,自称“华侨礼宾部”。年10月12日,天赐婚庆服务中心以“冰冻华侨礼宾部”之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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