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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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中标“池州公路改建项目”遭“挂靠”举报,反映并称:官方未对举报内容进行精准回复!

问:我有关系拿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但资质不够,怎么办?

答:通过输送一些利益,借一家资质雄厚的企业特别是央企资质来挂靠投标,中标后实际施工依然是我。

这个问答题,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但在现实操作中依然屡不鲜见。

近日,本网接到举报称,安徽省池州市“利用新开发银行贷款安徽省公路发展项目S青阳至红石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改建工程),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参标单位存在“挂靠”行为,也就是该公司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将资质借给他人使用的违法情形,并成功中标,但至今没有被依法取缔中标人资格。

是否存在“挂靠”?

举报人杨旭称:该项目(项目编号:AFWG;标段号:AFWG-1)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将资质借给他人使用的违法情形,本人已向监督部门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池州市交通运输机和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邮寄了异议函,但并未得到任何“精准”书面内容回复,而中标结果已然公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己中标。

举报人提供的一份年8月3日中交一航局安徽分公司和天津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显示:天津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中交一航局(甲方)名义参加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投标,由中交一航局负责该工程的总承包,乙方作为甲方的分包单位负责该工程不超过50%的工程量的施工,甲方收取乙方所承担合同量的1%管理费。

合作协议同时明确,在项目中标后签订分包合同前,乙方需给甲方出具乙方所有施工工程量20%的履约保函。并双方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

杨先生指出,此《合作协议书》,显示了“挂靠”关系,签订人为高麟和天津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高麟是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负责人。

杨旭强调,此《合作协议书》签订后,该项目如期推进,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据相关资料,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子公司,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王际好,注册地在大连市西岗区。

监管机构调查回复“未精准”?

投诉人杨旭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诉项目于年11月4日17时21分发布了中标人候选公示,于年11月7日16时03分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未达到3天即确定了中标结果,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可是,投诉人迄今为止也未得到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的书面反映内容答复,而中标结果已然公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杨旭指出,公示中标候选人时间为年11月4日17时21分,应该是周五快下班时间,另疫情期间,截止时间为年11月7日16时6分,不难想象招标主体单位公示时间“特别”选定,在此短时间内不管单位还是个体能对此招标公示有异议,但是都很难给予投诉异议意见,此举是否“特定”选中标人行为及是否明显掩护中标人?招标人在收到杨先生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异议未给任何回复,对年11月7日发布中标人的行为感到不解。此外,在送给池州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的异议函及投诉函中,其本人已明确异议及投诉内容中涵盖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存在将资质借给他人使用的违法情形,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上述情况未依法依规进行查实。

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杨先生回函:11月10日,便以投诉人并非是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方,且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你是该项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你的投诉。

12月9日,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余志明对此向本网解释,此事件,他们高度重视,及时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来了一位副总处理此事,并且该公司还出具了证明公函,对此事件,他们做到了审查程序。

杨先生认为,此次回复内容,并没有对反映“挂靠关系”的投诉内容主题及是否存在“挂靠”进行精准回复,明显涉嫌行政不作为。

杨旭解释:11月21日,作为该项目的监督部门(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竟然回复,根据相关规定,11月11日,已将你反映事项移交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显然,监督单位把“皮球”踢给了交通运输局,而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隶属于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中交一航局为何提前近3月已获知中标?

据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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