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47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立即停止执行的决定,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于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逐一研究,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予以取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并列明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等。省政府各部门还要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对相关设定依据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

各设区的市(含所属县、市、区)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梳理建议,对本地区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由市法制办汇总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年8月1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梳理建议,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于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省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年9月10日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后,于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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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珊珊、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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