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周潇枭

7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安徽省池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贺州市三地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分别如下:

池州市: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举债5亿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经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函请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安徽省池州经济开发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

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以6.3亿元将其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资产,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购买上述22条道路运营服务名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总价款7.8亿元。金达公司实际并无提供道路运营服务的相关资质,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虚构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应收购买服务费7.8亿元作为质押担保,向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并用于向平天湖公司购买上述22条道路资产。平天湖公司收到相关融资资金后,主要用于缴纳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闲置费、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支出。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实际替政府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经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安徽省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池州市政府对池州经济开发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全面调查核实、认真整改落实。

依法依规整改情况如下:

1.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年9月,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除了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的《关于经开区金光大道等22条道路运营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协商撤销《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

年9月,金达公司协商交通银行池州分行签订了《关于撤销应收状况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的协议》,将金达公司提供的融资项目文件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予以撤销。

3.归还银行贷款。

截至目前,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5亿元贷款全部归还。

此外,池州市市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全市深刻汲取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摸排,并制定《池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摸底排查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整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问题。

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1.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给予降级处分。

2.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给予撤职处分。

4.责成池州市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相关省级部门向全省通报;对在本起违法违规举债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程某,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

安徽省反映,下一步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财政部表示,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依法问责个别市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对遏制本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来宾市、贺州市以公益性资产违规举债

来宾市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年10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丰润路、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交投公司),虚增来宾交投公司固定资产规模;

二是同意以来宾交投公司名下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项目;

三是授权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与来宾交投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12年,采购金额合计31.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

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年3月,来宾交投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所得资金用于投入新型城镇化基金。

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年10月,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贺州市灵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贺投资公司),虚增灵贺投资公司固定资产规模;

二是同意以灵贺投资公司名下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

三是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市政府与灵贺投资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限12年,采购金额合计23.5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

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3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对于经核查确认的上述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广西自治区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责成来宾市、贺州市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要求自治区监察委根据核查结果指导来宾、贺州市做好整改工作。

最新整改情况显示,来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将已到账的7亿元资金退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收回相关函件等材料,并终止融资租赁业务,废除原签订的相关合同,贺州灵贺投资公司将融资租赁业务已到账的6亿元租赁本金全部退回。

相关责任人被问责处理。

来宾市: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市长余某给予通报问责。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国资委副主任李某给予记过处分。

3.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韦某给予记过处分。

4.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工投集团)董事长韦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来宾工投集团副总经理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来宾交投公司董事长卓某给予撤职处分。

6.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江某给予诫勉。

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来宾市国资委、财政局、来宾交投公司以及来宾工投集团向来宾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贺州市: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陈某给予通报问责。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国资委副主任梁某给予记过处分。

3.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给予记过处分。

4.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开除公职;对负直接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贺州灵贺公司董事长谢某给予降级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常某给予诫勉。

5.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黄某给予诫勉。

同时,贺州市人民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贺州市国资委、财政局以及贺州城投公司向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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