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迎来了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被社会各届称之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抓手与试金石。

  一年多时间,池州行政诉讼案件产生了哪些变化?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民本理念有没有转变?8月2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池州两级法院一年来行政审判基本情况。

  

  情况

  自年5月1日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实施至年6月30日,池州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其中,受理治安管理类行政诉讼案件25件,市场监管类行政诉讼案件5件,城建类(含规划、房屋征收、房屋登记等)行政诉讼案件53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48件,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14件,民政类行政诉讼案件5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25件,其他类行政诉讼案件28件。

  特点

  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年5月1日至年6月30日,池州两级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件,同比上升.1%。案件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可诉行政行为的范畴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行政行为,并增加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如明确列明了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行政确权决定,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现均明确为可诉行政行为;二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初始,非正常的增加了一些案件数量。根据立案登记制度,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为今后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但因老百姓(,股吧)的一些片面理解,对以前未予受理的或通过信访程序的、超过诉讼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的案件又翻出来再来诉至法院。

  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

  随着收案范围的扩大,多种新类型案件也进入诉讼渠道。信息公开类案件首次出现,且多为与征收征用类案件相关联。该批案件特点为当事人没有掌握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就针对同一事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公开,相关职能部门未引起重视,未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给予回复而导致行政诉讼,如张某诉池州规划局、发改委、住建委等多部门,要求公开与其房屋所在地有关项目的政府信息,有些政府部门认为本单位并无可公开的信息而不予理会。

  涉及征地拆迁类案件成为社会热点和审理难点

  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将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相关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近年来扩大城区建设形成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类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产生此类案件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不愿离开原有的生长、生活环境(如东至李某诉县政府不服拆迁补偿决定案);二是行政机关程序瑕疵,特别是公告、送达程序(如贵池何某诉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案,何某外出务工,未送达本人);三是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先征后批,少批多征);四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过低(评估价格过低);五是外地律师的介入(如青阳、贵池区的部分系列案件中均有北京的律师参与诉讼)。此类案件的特点为群体性、对抗性、敏感性,涉及主体众多,矛盾较尖锐,被征收人实质关心的是安置与补偿费用的多少,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般只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何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支持政府合法征收等行政行为之间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灵活运用行政审判与行政调解,妥善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成为行政审判工作难点。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有较大幅度提升

  为解决“民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增强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和平等意识,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制度安排。《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法定义务,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池州两级法院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率也大幅上升。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可以说池州的行政机关是走在了前面的,行政应诉工作有了个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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