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以下简称《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及办理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3.社会保险证明应是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4.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二)企业业绩。 1.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中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备案编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2.系统内无业绩,申请企业应填报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或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审查,其中,在本市无业绩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直接委托业绩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企业业绩核查意见(“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三)个人业绩。 1.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近5年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见附件3)应不少于《标准》的规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应不少于原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工作经历应提供原工作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仅提供主持完成申报业绩时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业绩应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提供原企业任命文件、申报业绩工程的分项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强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监管,承担资质审查、审批的人员应严格对照《规定》和《标准》以及本实施意见进行审查、审批。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根据《规定》不批准其资质申请,1年内不再受理。 对申请延续的企业,除满足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的要求外,还应当提供换证之日起前3年至少1项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近年无业绩企业作为核查重点;实行日常核查,通过系统对因主要人员调出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按资质管理权限注销其资质证书。 (三)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开通资质审批绿色通道,给予激励支持;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赞赏 长按白殿疯挂什么科小孩为什么会得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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